《雁城说法》⑭ | 欠条上的“漏洞”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4-08-09 17:31:2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欠条存在的漏洞,往往层出不穷。
瞒天过海,恶意逃债。面对以“微信名”或“小名”“假名”“外号”打的欠条,我们该如何追回欠款?
欠条上的“漏洞”
【演播室】
欢迎走进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今天的节目,我们来聊聊“欠条”。
(文中涉案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正文】
2018年3月,在长沙经商的慕女士,经朋友介绍为“陈金”供应腊味货品。两人通过微信,建立了日常联系。慕女士使用“莫姑”的微信名将货物从长沙发往东莞,收货人为东莞某腊味贸易行“陈金”。
【同期声】慕女士
前面几次交易都还好,前面做了六七次交易都成功了,但是他最后的货款只付了一部分,后面剩了7万块钱货款一直没有付。
【正文】
2019年5月,双方进行结算,“陈金”称资金周转需要时间,暂欠7万元,并向慕女士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在手,总算有了个保障。但慕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张“欠条”有问题。
【同期声】李大林 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他这个欠条上当时写的是“陈金下欠柒万元整属实”,就这么几个字,后面写了约定的偿还时间,约定分三批偿还,后面加盖了东莞某腊味贸易行的公章。但问题在于,欠条上的名字不是当事人本人的真实姓名而是他的微信昵称。但是债权人慕女士当时不知道这个情况。
【正文】
债务到期后,“陈金”及东莞某腊味贸易行不仅没有按约定及时还款,“陈金”还把腊味贸易行转让给了他人,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从此下落不明。慕女士通过介绍其认识的朋友,找到了“陈金”的老家,却发现根本没有“陈金”这个人。经过多方打听,才得知“陈金”的真名为陈某某。
【同期声】李大林 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我们虽然知道“陈金”就是陈某某本人,但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所以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陈某某开贸易行的工商登记资料,然后向法院申请(核实)微信号昵称为“陈金”的实名认证情况。
【正文】
收集到相关证据之后,2022年4月,慕女士向衡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支付欠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5月6日,衡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如何查明“陈金”就是陈某某,成为了本案审理的难点。
【同期声】郭朋程 衡东县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庭长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使用化名的交易习惯。双方的发货单上,两人使用的都是化名,原告使用的叫“莫姑”,被告使用的叫“陈金”。为了核实双方的真实信息,我们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走访。慕女士提交的欠条虽未载明债权人的姓名及债务人的真实姓名,但是结合其提交的发货单、工商登记信息及本院调取的微信实名认证等证据,可认定该欠条的持有者慕女士为本案的债权人,被告陈某某即是本案的债务人。
【正文】
因陈某某下落不明,经过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2年10月9日,该案在石湾人民法庭公开审理。2023年初,衡东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向陈某某公告送达判决书。目前,判决已生效。
【字幕】
判令陈某某自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慕女士本金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28.22元,共计赔偿79328.22元。
【同期声】郭朋程 衡东县人民法院石湾法庭庭长
现实的经济往来中,有的是故意,有的是疏忽,不规范书写欠条、借条的情况,在我们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其实蛮多的。提醒广大市民,借条、欠条意思表示不清,极易引发纠纷,书写时一定要保障借条、欠条书写规范,意思表示清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嘉宾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衡阳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谢涛律师,谢律师您好!
谢涛: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通过慕女士的这起“欠条案”,我们明白了,欠条不规范不一定影响其法律效力,但可能会导致法律风险和举证难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书写一张完美的“欠条”?
谢涛:欠条或借条等债权凭证,既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认定债权数额的证据,也是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重要依据。因此,书写的欠条内容要明确、详尽、规范,以避免纠纷。书写欠条时,首先要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留存,有关欠款人的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也要写在欠条上,并注意以下五种情形:
【ppt字幕】:
一、不能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欠条。
二、避免将名字写成错别字,或以曾用名出具欠条。
三、欠款金额应大写和小写并存,明确币种,以防篡改。
四、由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手印,注明立据日期。
五、明确归还日期和借款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等事项,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主持人:现实中,老百姓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来出具这样一份“完美”的欠条。当发生法律纠纷时,我们又如何证明这张欠条的法律效力?
谢涛:欠条作为一种书面凭证,用于表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关欠条法律效力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债权人应初步举证证明欠条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欠款基本事实。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欠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法律效力首先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是主体方面:债权债务双方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有关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
【字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是内容方面;欠条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字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后是对欠款事实的举证;就欠款形成原因、欠款数额等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演播室】
书写一张完美的欠条,也许并不容易。但“老赖”们可不要在欠条上找“漏洞”,动“歪脑筋”。诚信经营,才是发展的长久之计!伪造欠条,“假名”赖账,违背了《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逃债行为,严重者将面临“诚信”处罚。今天的《雁城说法》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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