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院将建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司法事项办理协作机制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昱、杨平 时间:2021-10-13 16:29:20“法拍房”交易中,涉税问题一直困扰很多人,原房主不配合竞买人开发票、税费承担信息不明等问题频出。如何解决?10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举行“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司法事项办理协作机制”会签仪式,将从5个方面来破题。
一、涉税调查、询价、税费测算和缴纳信息交换。被执行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市区范围内的(不含长望浏宁地区),由拍卖方法院与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具体对接;所在地在长望浏宁地区的,由拍卖方法院与不动产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具体对接。
二、拍卖税费信息公示。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司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
三、拍卖税缴纳方面。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会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算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由法院从拍卖款中扣除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承担的税费,由其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税申请受偿。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时,若被执行人有欠税情形,且税务机关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的,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分配不动产拍卖款项,依法保障税收债权。被执行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
五、代开发票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范登峰表示,“法院 税务”协作协议搭建了法院与税务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被执行人和拍卖竞得人税费负担问题,明确规范了5个方面的协作措施,将对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过户周期长、发票开具难、税费承担信息不明确等问题”起到积极的影响和促进作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中的问题,让买受人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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