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湖南司法行政 作者: 时间:2021-07-28 11:59:15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其相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以及建设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工作任务安排,近日,湖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对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明确各领域免罚轻罚事项,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激发市场活力、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需要,也是当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要按照本部门、本领域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具体规定,全面梳理本部门、本领域免罚轻罚事项,明确免罚轻罚规定具体适用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标准等内容,重点明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较轻”以及“没有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减轻”等的具体标准,尽量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意见》强调,对梳理明确的免罚轻罚事项及其适用条件,要依法形成或者体现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供本部门和本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予以适用。对制定或者修订完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较多且主要面向市场主体执法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国(湖南)自贸区建设、包容审慎监管等工作需要,可以单独制定针对市场主体的免罚轻罚事项清单或者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并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
《意见》还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案件中适用免罚轻罚规定的实施程序、具体规则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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